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4號聲請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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