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 張雨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與相對人間有分期付價契約成立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卷附債權釋明文件並無相對人簽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