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曾超明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德益 、 盧慈香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