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金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鳳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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