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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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庭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黃庭珍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皆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