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曾素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娟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完整、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返還土地,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求所欲返還何地號土地?被告無權占用並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如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原告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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