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2號債權人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能凱 即雅緻蛋糕燒菓子工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現公司址到院供辦(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管轄)。
二、債務人胡能凱即雅緻蛋糕燒菓子工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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