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24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2474號聲請人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PayliteFinanci
ngInc)
nil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

nil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MARYJANECERAFICASANTOS)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MARYJANECERAFICASANTOS)發本票裁定,惟因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乙○○○○○(MARYJANECERAFICASANTOS)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具狀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秀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