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4376、5275、5534、5635號),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參玖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10月3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4376、5275、5534、5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扣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39公克,空包裝總重0.6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39公克,空包裝總重0.61公克)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22日、95年1月9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核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並經被告供述在卷,此外,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376、5275、55
34、5635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