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18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張支票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明,聲請人迄今未予補正,難認已提示,依最高法院民國71年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聲請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家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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