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丙○○原告戊○○原告己○○被告乙○○被告陸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素卿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洪榮家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