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 林孝杰 相對人 江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江宗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1年12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江宗憲於100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01年12月6日止。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地籍圖謄本1件為證。
三、相對人江宗憲於102年4月10日具狀陳述意見,就還款條件、實際借款人及借款金額等情提出爭執。惟拍賣抵押物事件為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資料形式上觀之,足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期而未受清償,相對人如對本件借款之相關實體事項有所爭執,自應另循其他途徑以謀解決,非訟法院無從審酌。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65│建│71.3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46│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39│41│80│平│鋼筋│3.│11│平│全部│││0│五王里中華路│康區南新│鋼筋混凝│.3│.3│.7│方│混凝│61│.1│方│││││578巷10弄12│段865地│土造│7│9│6│公│土造││8│公│││││號│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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