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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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宇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