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極美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馬紹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信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