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坤助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MDMA(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俗稱搖頭丸)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蔡坤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蔡坤助於警詢時稱扣案之MDMA係自綽號「 小傑 (音譯)」之人處取得,伊對於「小傑」之年籍、聯絡方式均不知悉,自難謂有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游之情形,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蔡坤助向綽號「小傑」之人取得第二級毒品而持有之,惟依被告蔡坤助之供述,其取得上開毒品後並未施用,而被告蔡坤助採集尿液送驗後,MDMA類結果判定確為陰性,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4頁),然其違法持有違禁物品未陳報主管機關,對社會秩序仍造成一定之危害,衡以其持有之數量(4顆,驗餘淨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後坦承卻未具體供出上游之態度,暨其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詳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4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管制物品,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19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數量│驗前淨重│驗餘淨重│備註│├──┼─────────────┼──┼────┼────┼────┤│1│第二級毒品MDMA(3,4-Methyl│2顆│0.532公│0.481公│藍色圓形│││enedioxymethamphetamine)││克│克│錠劑│├──┼─────────────┼──┼────┼────┼────┤│2│第二級毒品MDMA(3,4-Methyl│1顆│0.229公│0.173公│藍灰色圓│││enedioxymethamphetamine)││克│克│形錠劑│├──┼─────────────┼──┼────┼────┼────┤│3│第二級毒品MDMA(3,4-Methyl│1顆│0.254公│0.188公│黃色圓形│││enedioxymethamphetamine)││克│克│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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