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40號原告 吳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蒂娜 (即TINA.G.MARQUEZ)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英文或菲律賓國文譯本各三份;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為菲律賓國國籍,原告起訴狀未附國際通用性語文或菲律賓國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 官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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