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巷○○○號
甲○○住同右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元即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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