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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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