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76號
106年度家救字第27號原告 施季蓁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被告 李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壹、按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位於台中市○○區○○路○○○巷○○號,兩造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原告之戶籍並於101年8月29日遷入被告上開住所,且原告於000年00月00日生下長男 李鈺鴻 ,亦係在台中巿之惠欣婦產科診所出生,長男李鈺鴻之戶籍亦設於被告上開住所,又原告起訴狀自承婚後因爭吵,始搬回娘家居住自今,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起訴狀可稽,足認兩造婚後共同之住居所及離婚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皆在台中市○○區○○路○○○巷○○號之住居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離婚訴訟應專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又原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7號),因本案離婚訴訟既經移轉管轄,故就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一併裁定由管轄法院處理,附此敘明。
參、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