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李芊霈 被告 黃錦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法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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