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751號上訴人 黃任婷 被上訴人 陳俊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酌定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應徵收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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