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48號聲請人 葉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葉國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48號聲請人 葉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葉國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