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0號
原告 朱素玲
前列朱素玲、朱春美、朱佳玲、朱顯如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朱盡妹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該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皆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 官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地上權人
收件日期
字號
1
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
楊朱盡妹
38年
頭份字第482號
2
38年
頭份字第480號
3
38年
頭份字第477號
4
53年
南地所字第14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