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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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0號

原告 朱素玲

朱春美

朱佳玲

朱顯如

前列朱素玲、朱春美、朱佳玲、朱顯如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朱盡妹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該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皆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 官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地上權人

收件日期

字號

1

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

楊朱盡妹

38年

頭份字第482號

2

徐金坤

38年

頭份字第480號

3

曾麗水

38年

頭份字第477號

4

邱阿生

53年

南地所字第1459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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