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橋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被移送人 余玉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4928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玉英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1月24日16時57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票價新臺幣(下同)600元之「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在臉書社團以單張1,500元之價格轉售他人圖利。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上揭違序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臉書對話擷圖、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臺查詢資料、本案「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影本附卷可佐,堪以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