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914號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告 捷諾琳 數位光電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蔡峰佶
被告 廖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66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