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914號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告 捷諾琳 數位光電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蔡峰佶

被告 廖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66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許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