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被告悅棋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及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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