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徐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徐香蓮於民國93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3年11月15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90,79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40,197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0,799元│103年11月16日起至│19.71%│103年11月16日起至│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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