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 李婉菁 關係人 黃婷婷 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關係人 許銘坤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許庭嘉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合計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 鈞院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99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許庭嘉之程序監理人,已完成會談及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1372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事件繁簡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暨考量本案聲請人進行「個別會談」及「家庭會談」之次數、時間及撰寫報告等,本院認本件報酬酌定為12000元要屬合理。關係人即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99號之聲請人黃婷婷並應於5日內向本院預納。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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