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簡志華
被   告  林宜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招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3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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