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新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愛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2年7月11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102年7月3日零時30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里○○路○○號2樓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林0毫、林0一、陳0錡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及多數人在場之現場照片三張。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