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589號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971元,及自民國95年2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信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若未約清償,依年利率19.929%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被告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新臺幣106,971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嗣佳信銀行於民國95年2月3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稱:對於原告請求不爭執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