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189號
原告 陳巧玲
訴訟代理人 陳巧珍
被告 邱郁閔
訴訟代理人 吳慶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