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重訴字第23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應於原告對被告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丙○○為保證人,於民國95年9月20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乙○○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示最後繳息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為本件借款之保證人,依法應於原告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牌告利率變更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法第739條、第745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為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於原告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及丙○○於其對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就前揭款項負給付責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97年度審重訴字第239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7,426,483元│96.11.20│年息2.9%│96.12.21│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97度審重訴字第239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乙○○│丙○○│7,500,000│95.09.20~│按原告定儲指數│逾期清償在6個月│96.11.19│││││元│115.09.20│利率加碼年息0.│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平│46%機動計算(│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本件違約時為2.│6個月以上,其超││││││││44%,加計0.46%│過6個月部分,按││││││││後,為2.9%)│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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