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58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458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89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伍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⑵壹佰壹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⑴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⑵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十點九九⑵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⑵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