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蕭梅君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蕭梅君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