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罪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自訴 彭淮南 等瀆職等罪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客觀之具體事實,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如僅出於私意之推測,自不足為該款之聲請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法官莊來成、林永茂前曾承辦聲請人之其他案件,為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決,如再承辦聲請人自訴彭淮南等人凟職等罪案件,其執行職務必然偏頗,因而聲請其迴避云云。經核聲請人純係憑個人之主觀臆測,推斷各該法官將有偏頗,尚與所謂客觀之具體事實有間。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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