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原告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 褚定義 為被告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橡園建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褚定義業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9年6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而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公司各僅置董事1人即褚定義,亦有其變更登記資料表附卷足參,是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顯無從為有效訴訟行為,其訴訟能力已有欠缺,依上開法條及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陳報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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