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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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616號聲請人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聰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票號CH0000000號本票到期日經修改,然修改處無發票人簽名,視為未修改。)。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