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泰因竊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宗泰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復因竊盜、毀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開案件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6月21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