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薛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0月14日所為之88年促字第44290號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債務人欄中關於「 薛豐榮 」之記載,應更正為「薛豊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