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主仁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拾陸點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十六.五六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柔尹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