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蘇榮俸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 蘇榮泉
吳蘇玉 訴訟代理人 吳明昌 被告 蘇再入 訴訟代理人 蘇清得
蘇清長 被告 蘇入勝
蘇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於本院一0二年度司繼字第九二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屏東縣○○鎮○○段○○○○○○○○○○○○○○○○○○○號土地。惟上開土地原共有人 蘇居安 已於民國70年6月5日死亡,而其繼承人除上開當事人所列之吳蘇玉、蘇再入、蘇入勝、蘇月英,尚有再婚配偶 蘇王 𤆬治,但蘇王𤆬治亦於77年11月30日死亡,而蘇王𤆬治之繼承人不明,為處分蘇王𤆬治上開繼承取得之土地所有權,自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惟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92號受理在案,故在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本件訴訟有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