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鍾興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廖范月英
廖良輔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三年度苗簡字第二四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如主文所示訴訟之法律關係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而如主文所示訴訟之爭執,目前由本院審理中,在該民事訴訟判決前,本件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兩造就本件應裁定停止一節,亦不爭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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