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鄭仁明
羅聰城 陳鴻榮 被告 鄭竹田
鄭正成 鄭石郎 鄭竹湖 鄭竹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1,60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83.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原告鄭仁明應有部分1/4+原告羅聰城應有部分1/16+原告陳鴻榮應有部分3/16)=1,7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