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