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0000000000S
兼法定代理 0000000000S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詹秉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秉浚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提解費新臺幣肆仟貳
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詹秉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有
其全國前案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法須提解相對人到院調解
,提解費用為新臺幣4,200元應由原告預納,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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