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七百一十三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
十一萬四千零六十六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三百二十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一千七百一十三元,尚欠新台幣六百零七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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