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丙○○
戊○○庚○○己○○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一二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
五百萬元,原告丁○○、丙○○、戊○○、熊良瑋、己○○各一百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95年1月21日晚上8時3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段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51巷口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有原告乙○○正要穿越行人穿越道,詎甲○○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通過該路口以致撞及原告乙○○,致原告熊克光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硬腦膜上、下及蜘蛛膜下腔出血、右側肺炎併肋膜腔積水、雙側重度聽力損失等傷害,嗣原告乙○○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禁字第4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指定原告丁○○則為其監護人。
(三)證據:提出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二件、本院95年度
禁字第40號民事裁定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監定意見書一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張婷妮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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