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朝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立彥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字第3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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