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大闆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駱文翰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3年度自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